关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纠纷
【案例】1980年2月,吴正浩购置购花园小区5楼的房屋一套。1982年2月,吴正浩购置汇雅别苑2楼的房屋一套。
1990年6月,吴正浩和王维维登记结婚。
1993年1月,长子吴峰出生。1994年9月,次子吴江出生,但吴江脚部有先天残疾。
2006年8月起,吴正浩长期卧病在床。2009年1月,其写下遗嘱一份,内容是为了照顾次子吴江的残疾,保证其未来的生活,将花园小区的房屋分配给吴江。
2010年7月,吴正浩去世。
由于遗嘱中并没有提及汇雅别苑的房屋的分配,吴江认为自己因为残疾问题没有办法找工作,其父的本意是将两套房屋都分配给自己。
吴峰认为,其父的本意应当是将花园小区的房屋留给弟弟吴江,将汇雅别苑的房屋留给自己和母亲王维维。
王维维看着两个孩子为了房屋僵持,无心继承汇雅别苑的房屋,明确表示愿意放弃继承。
遗嘱中未提及的汇雅别苑的房屋应当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其一、【被继承人和遗产】吴正浩在1980年和1982年分别购置花园小区和汇雅别苑的房屋。1990年6月,吴正浩和王维维登记结婚。2010年7月,吴正浩去世。
两套房产购置的时间均早于婚姻登记的时间,所以两套房屋均为吴正浩婚前财产。因此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吴正浩,遗产是其名下的两套房产。
其二、【遗嘱继承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对于花园小区的房屋,应当尊重吴正浩生前的遗嘱,将该套房屋分配给次子吴江。
其三、【法定继承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汇雅别苑的房屋,吴正浩的遗嘱并未涉及,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其四、【继承权的放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吴正浩的配偶王维维,两子吴峰和吴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对汇雅别苑的房屋进行继承。因王维维放弃继承,此时房屋由吴峰和吴江进行继承。
因此,遗嘱已处分的房屋由吴江一人继承;遗嘱未处分的房屋,由于王维维放弃继承,由吴峰和吴江两人共同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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