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继承人不能放弃继承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继承遗产是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
2013年11月21日,因邻里纠纷,范某杀死了李某的妻子及儿子,并将李某打成重伤,后范某畏罪自杀身亡。李某受伤后,住院三个多月,各项损失共计170155元。
范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配套地下室及该房内相应财物。他生前没有立遗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女儿小范一人。
因此,受害人李某将小范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小范在范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小范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范某的所有遗产,也不愿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
本案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现第一顺序继承人小范及范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不继承遗产,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故小范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该案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范某因邻里纠纷,采用暴力手段杀害李某的妻子、儿子,并造成李某身体严重伤害,范某应当对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范放弃对范某遗产的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李某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定义务,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小范应在其继承范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进行赔偿。
本案中,法院原审判决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院再审改判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由以上案例可知,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继承人的法定义务。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个表述不甚严谨,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允许小范放弃继承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将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小范虽然表示放弃继承,但其实际上又可以占有使用遗产,坐收渔利。如此将有违公平正义。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此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第20条又重申了这一原则: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由此可见,古语的“父债子还”在特定情况下是有法律依据的。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留有遗产,均可以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