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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如何确定多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3-24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人生前如果立有多份遗嘱处分其遗产,这几份遗嘱的内容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在其去世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继承遗产,应当考虑三个问题:首先是多份遗嘱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是一份有效遗嘱;其次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最后是订立遗嘱的时间。

一、关于遗嘱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一份遗嘱只有符合了下面的条件,遗嘱才会是有效的。

1.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2.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3.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以录音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2、3、4项所指的见证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下三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各类遗嘱的效力强弱,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

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

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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