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计生政策,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孩子是家中的未来,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都是倍加珍爱。但是一旦孩子父母离婚,必然导致一方丧失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遇见孩子祖父母因为探望孩子发生矛盾,进而起诉至法院的现象,爷爷奶奶们认为孩子一直由他们带大,一时分开接受不了,孩子与他们有血缘关系,他们探望孩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可以看作是抚养权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以及祖辈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权显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对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抚养权的实现,除给付抚养费外,只有通过探望权来实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看出,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权的主体,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于法无据。老人探望孩子,无论从社会公德还是伦理道德角度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时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不妨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探望行为已经影响到孩子或者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对探望行为坚决反对,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发生纠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么规定也许有人很不理解,认为法律无情。其实,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权,其在行使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时间,以保护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更何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没有法定的探望权。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应当受到方式、方法和时间等的限制。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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