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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2-03-24 来源:大丰市人民法院 作者:董正远 杨春平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用分担依据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月收入情况。但随着社会发展,工资结构调整,企业的改制、下岗、失业、跳槽等现象的日益增多,按照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来确定抚养费用有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原因如下:

一是抚养义务人的收入难以确定。由于现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结构由过于单纯依赖工资发展到商业、股票、第二职业等,工资外收入难以确定,难以查明,也难以取证。

二是工资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大,工资结构也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按收入来确定抚养费标准,也就产生了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

三是法院主动调查证据受到限制。由于《证据规则》施行,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基于种种考虑,不同案件当事人举证不同,如为了取得抚养权,会想尽办法提供尽可能高收入的工资证明;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就会提供较低收入的证明(前者提供包括奖金、工资、补助等综合收入,后者仅可是基本工资或者岗位工资证明),这样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等收入的抚养义务人由于法院认定证据而承担差别很大的抚养费用的情况,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为此,笔者认为应按人均消费支出来确定抚养费用比较适宜。首先在某一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较稳定,便于法院确定;其次,人均消费性支出也反映了抚养子女所必须的费用,抚养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第三,可以防止某些人为规避义务而故意辞职、失业达到某种目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入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 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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