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问: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王某身患癌症手术后需要化疗,而化疗所需用药很多属于自费,李某不同意支付相关化疗费用。因平时双方的收入都掌握在李某手中,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中对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有不同观点,请问审判实践中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重大理由,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所列举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本条第二项”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前婚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一方可以请求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因为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医治时,另一方也有扶养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当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当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出。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支付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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