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原理和司法实践,遗产管理人应当具有五个方面的职责。
一、对遗产进行登记,制作遗产清单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将自己保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以便于进行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毁损、散失;便于计算遗产价值,供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查阅遗产的现状。
二、在管理权限内,对遗产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的职责。为管理上的必要,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对遗产采取一定的处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保存遗产而为的维修、变卖行为。例如,遗产管理人所保管的遗产为房屋时,当房屋已经破旧并存在倒塌、损坏的危险时,为保护房产,管理人应与他人订立房屋修缮合同,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以保证房产价值;当遗产管理人所保管的遗产是不宜长时间保存或者易腐败的物品时,为保证遗产价值的减少,遗产管理人可以对该物品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处理。
(二)为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而为的清偿行为。对于死者生前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及为料理死者后事所需的丧葬费用,遗产管理人可以对死者遗产做出处分以清偿这蚱债务。对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遗产管理人可以从变卖遗产的价款中予以支付。
(三)为死者生前的营业行为所作出的处理行为。例如,收取利息以及营业的收入,支付职工的工资等。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权限范围之内可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就管理权限的范围我们一般认为应当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例如,遗产管理人不能任意处置遗产而将遗产赠与他人,这样的赠与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公告或者通知的职责。除了前文我们提到过的,遗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地址不详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发出公告外。在死者没有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或者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必须弄清是否有受遗赠人以及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是否有债权人以及债务的具体数额?在无法弄清楚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就应当申请法院进行公告,要求受遗赠人和债权人在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标明是否接受遗赠和请求债权遗产管理人只有在弄清死者是否有受遗赠人以及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是否欠有债务的前提下,才能对其遗赠标的物和债务进行交付、清偿。
四、清偿债务、交付遗赠标的物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必须对死者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进行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以后,遗产管理人才能对债务进行清偿,向受遗赠人交付遗赠标的物。而在公告届满前,债权人和受遗赠人请求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交付遗赠物的,遗产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因为在公告届满前,遗产管理人还无法预知遗产是否足够清偿全部债务,如果提前清偿了,将对未知的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遗产的移交职责。遗产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都是继承人,但是也存在遗产管理人不是继承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只是一种暂时的行为,当合法的继承人出现并表示继承时,其负有将遗产移交继承人的职责。在这里我们须明确,当继承人为一人时,移交遗产的对象当无异议;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只有明确了主要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后,遗产管理人才能将遗产移交给主要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当遗产没有继承人,并且在清偿完债务和交付完遗赠物后还有剩余,那么遗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的遗产移交国家或者集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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