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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日期:2018-03-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原则上儿媳和女婿对于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再婚与否,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而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尽了赡养义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1)与老人共同生活,长期照顾老人;(2)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3)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继承权,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

(案例)

李氏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李乙长期在国外,女儿李甲结婚后,李氏就同女儿李甲、女婿张某在一起生活。2009年7月,李甲因病去世,女婿张某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李乙认为张某不是李家的人,不得继承李氏的四间房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乙共同继承李氏夫妇的四间房屋。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我国《继承法》第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可知,李氏的女婿张某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直至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因而有权与李乙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李氏夫妇的四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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