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能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吗
“过继子"也叫“嗣子",是指因本人没有儿子,而将本人兄弟或其他同宗共姓、辈分相当的家族兄弟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儿子。这种习惯称为“过继"、“立嗣"。“过继"、“立嗣"是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的产物,其目的是传宗接代,继承遗产。由于封建宗法思想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在比较偏僻的地区尚未彻底消除,有些人仍然沿用这种旧习惯。在现实生活中,“过继子'的形成情况相当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在《收养法》实施前,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过继"子女与 “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享继承权。即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建立过继关系,并且“过继子"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彼此间确实存在赡养或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可以把“过继子"作为养子对待,承认他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这时不是以“过继子"的身份继承,而是作为养子女继承。
(2)对于那种表面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过继,但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赡养与抚养关系的“过继子',不能承认他对被 遗产的继承权。
(3)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死后,纯粹为继承宗祧、传宗接代或者借 “立嗣"为由企图占据被继承人遗产而由宗族老辈及其他人立的“过继子",或者只是给被继承人“披麻戴孝"、“打幡摔盆"、“主持丧事"的人,法律都不承认他们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嗣子"对“过继"父母在生活上有过多帮助或者在料理丧事期间有所花费的,则可以从遗产中适当给予补偿。
(4)《收养法》实施后形成的“过继"符合收养条件,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则为养父母子女关系,互享继承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