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份李某过世,留给大龙、小龙兄弟二人耕牛各一头。大龙领回耕牛后,该牛因病死亡。经查,该牛早已生病,但兄弟二人均不知情。这头牛的市场价值为5000元左右。那么,大龙能要求弟弟与他共同承担物权篇损失吗?
【法律解析】
大龙可以要求弟弟与他共担损失。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分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李某遗留的两头牛成为大龙、小龙按份共有的财产,其中大龙分得的牛因生病而死亡,应该视为“有瑕疵”,故此,小龙应该与哥哥大龙共同承担这头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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