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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多人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办法及如何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

日期:2012-03-07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72次 [字体: ] 背景色:        

1.自动赡养孤家寡人是否可分得老人的遗产
案情简介
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
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
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2.如何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
案情简介
不久前,林某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欠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林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林某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林某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林某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3.多人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办法及如何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
案情简介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法律评析
首先,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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