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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

日期:2017-1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

[裁判要旨] “乘客”搭乘公汽一只脚被车门夹住,车辆启动后,身体大部分仍在车外,“乘客”并未依附于车辆。因公交司机并未发现其登车,双方之间亦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据此,“乘客”应属“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一)案情介绍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4日,被告湖北枫丹公交公司的司机刘睛驾驶该公司的鄂L14188大客车从咸安往温泉方向行驶,行至麻纺厂公交车站时停靠,原告车智慧及其母亲郑天珍准备搭乘该车,原告车智慧左脚先踏上该车车门的踏步,刘睛因未发现有小孩正在上车,便关上车门并驾车前行,导致原告车智慧的左脚被车门夹住,此时路边群众叫喊,刘睛遂刹车,而车辆前轮又将原告车智慧的右脚轧伤。原告车智慧受伤后被送到咸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转武汉同济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两家医院诊断,车智慧的伤情为:I.左股骨骨折;2.左腿皮肤挫裂伤;3.右足开放性骨折;4.右足1、2趾缺血坏死而被手术切除。车智慧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63950,66元。经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刘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智慧无责任。咸宁市中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车智慧右足趾缺失构成十级伤残;双下肢瘢痕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为鄂L14188大客车承保了交强险和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賠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二)分歧意见

1.原告车智慧事故时系“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能否作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问题;2.原告车智慧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核定问题。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分析:原告车智慧事故时仅左脚登上公交车的踏步,其身体大部分仍在车外,原告车智慧身体并未依附于车辆。因公交司机并未发现其登车,双方之间亦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据此,原告车智慧应属“车下人员” 即第三者的范畴,被告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分析: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车智慧已提供武汉市第三医院的医疗证明,其后期双下肢瘢痕修复费应属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将该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车智慧虽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12%),但其事故时仅3岁半,事故后历经4次手术,后期还要进行右足背、左小腿、右大腿疤痕修复,长期的医疗行为对其幼小的身心构成极大的伤害,身体的残疾及大面积的疤痕对其今后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三)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枫丹公交公司的公交司机刘晴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导致原告车智慧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智慧无交通违法行为,故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车智慧就自己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有权利要求被告枫丹公交公司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车智慧的事故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枫丹公交公司赔偿。据此判决:1.原告车智慧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23950.66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万元;原告车智慧的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3733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此项合计93733元,扣减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已为原告车智慧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还应赔偿63733元;2.原告车智慧的鉴定费2335元,由被告枫丹公交公司赔偿。鉴于被告枫丹公交公司已为原告车智慧垫付医疗费 33852.66元和住院生活费巧00元,故原告车智慧应返还被告枫丹公交公司多垫付了的人民币33017.66元;3.原告车智慧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部分为113950.66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咸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内代被告枫丹公交公司赔付。

(四)法官点评

交强险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司机疏忽大意将欲搭车的“乘客”脚夹住,致使“乘客”被汽车碾伤,应属交强险受害人范围。

(五)要点提示

本案属于乘客上车过程中遭受挤压而受伤的保险赔付问题,除了适用交强险外,由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责任,对于减轻公交公司赔付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客观的讲,本案适用两个保险法律关系是较为妥当的。首先,适用交强险没有争议,且法律依据充分。其次,要看到,交强险责任赔付金额比较少,不能完全满足伤者的损害弥补。故而,实际上,本案将人身损害赔偿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且其在等车、上车过程中始终没有上去,反而受了伤害。特别是对于幼小的生命来说,予以适当的弥补,才能为其日后的生存打下基础,否则,车智慧因为公交公司车辆的加害遭受一生的痛苦是不应该的。故而,由保险公司与公交公司共同对车智慧进行保险赔付和损害赔偿才是适当的赔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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