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 0条第(3)项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产、停驶、停电、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 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规定损失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体现了间接损失也应赔偿的民法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公布了《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机动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所以,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通则》是国家法律,《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在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效力高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强制险条例。另外,由于强制险的强制性,赔偿项目、限额法定,因此,强制险条款不顾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设定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责任对被保险人,尤其是第三者是不公平的。如果这种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实的,即这种损失是必然的、有现实意义的,而不是臆测的、抽象的、假设的,而且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请求并有证据证明的即应列人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如被保险车辆撞倒电线杆上,保险人除了要赔偿电线杆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因电线杆倒塌造成的停电损失。
在“商业险”案件中,由于“商业险”的合同性质,合同双方可以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是否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强制险案件的赔偿原则处理。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将按照《合同法》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作出不利于制定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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