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要付款吗?
王江与李茂林毗邻而居。两家虽然是邻居,但因为先辈遗留的积怨,导致两家的关系一直都不是很好。具体是什么原因,谁也说不清楚。反正王江和李茂林两人相互之间很冷漠。王江为人心胸比较宽广,一直想找个机会拉近两家的关系,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某日,李茂林一家出远门串亲戚去了。他走后不久,一天,王江收听天气预报说要有大暴雨,看到李茂林家的院墙已经很破旧了,很有可能在暴风雨的袭击下倒地。王江心想,眼下李茂林家里没有人,我是不是应该帮他一把,这也是个和他拉近关系的好机会。于是,王江就自己在附近买了一些砖块和水泥,在大雨到来之前紧赶慢赶把李家的墙给修好了。之后,为了防止雨水把水泥冲掉,王江又买了一些油毛毡把墙给裹上了。不久,果然下起了大雨。由于王江的加固和包裹,使得李家的墙体最终没有受到损失。李茂林回来后,听说了这件事。他不但不感谢王江,反而说王江是闲着没事儿干。王江看李茂林如此蛮不讲理,非常生气,就要求李茂林支付自己买材料的钱。李茂林却说: “我并没有叫你修我的墙,我也不会给你钱。"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找到律所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没有法定约定义务地为他人管理事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是管理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此案例中,李茂林并没有为王江修理院墙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他却出于邻里关系的善意考虑,为了防止李茂林的院墙遭到风雨而倒塌,从而造成损失,主动替李家修好了院墙。根据上述无因管理的规定,王江的行为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因此,李茂林应当支付王江为购买材料而花费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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