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丈夫单方终止妊娠,丈夫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賠偿损失,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吗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高某(男)与刘某(女)登记结婚,并在结婚两个月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初婚。2013年2月,刘某怀孕,高某满心欢喜,期待着小生命的降生。同年5月,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婆媳矛盾激化,高某与其母亲立场高度一致,多次呵斥刘某,刘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期间,刘某一度精神严重抑郁,在未通知丈夫高某的情况下,到医院实施了人流手术,终止妊娠。高某获悉此事后大为震惊,继而对刘某大打出手。不久,高某起诉到法院,认为妻子刘某单方终止妊娠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万元。高某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高某以妻子刘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高某与刘某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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