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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事实。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决判离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2.看态度。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犹豫不决,一再反复,考虑再三,法院一般会给与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当事人再有几个月的时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3.如果对方坚决不离,法院是否就不判离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具备法定判离的条件,法院一般很难判离。哪怕另一方很明显是在故意拖延时间,给对方施加压力。因此,另一方即使内心具是想离婚,但是由于出于某种目的,在庭审时只要坚决反对离婚,一般法院调解不成,是很难判离的。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再继续,但苦于证据不足,不敢判离。之所以讲“不敢”,是因为基于目前的离婚审判模式之下,已形成一个固定的程式。比如,在没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次审理基本上是判决不离。如果一个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体情况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决离婚。就会面临一方当事人上诉的可能。而法官承办的上诉案件多少,在某些地方往往会影响法官业绩,并且面临二审改判或发回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而判决离婚,可能会面临比判决不离较大的风险,因此,从法官的角度,判不离比判离的麻烦少得多,因而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在于二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由于几千年“宁折一座庙,不破一门亲”的观念,以及婚姻维系社会稳定的认识,长期对法院的影响所致。
第二,我国审判模式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判例”、“依内心确信”判案。既然“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操作中,自然形式会显得生硬,不灵活,不尽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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