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例如,河南省某市的小丽与小庄在结婚初期感情很好,但之后小庄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对家庭不管不顾,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输了个精光,还欠下了高额债务,小丽苦苦相劝,但小庄屡教不改。小丽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经调解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再和好的可能,遂判决二人离婚。这就是典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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