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至第8条、第11条至第17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区分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釆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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