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打伤妻子,妻子以人身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賠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打伤妻子,妻子以人身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賠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吴某(男)与任某(女)登记结婚。吴元,已经进行公证。婚后初期,二人夫妻感情尚可,随着对妻子产生厌倦,与任某开始产生摩擦,经常为日常生活加深。2013年6月,任某生下一女孩。女儿的出生,并没依旧对任某恶言相向。2014年5月的一天,吴某与任某将任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同年6月,任某以人身受到要求吴某赔偿,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丈夫吴某将妻子任某打伤,任某作为受害方要求侵权失,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进行处理时,应区别不同情对于侵权者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或者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应当以其自有财产进行赔偿;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而当事人又不主张离婚,这种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侵权者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侵权者吴某有婚前财产1万元,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对任某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