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女方患精神病,男方将女方送回娘家,女方父母可以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吗
典型案例
2006年9月,马某(男)与岳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1 日,马某与岳某按当地风俗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岳某精神异常,被确诊为精神病。马某陪岳某多方诊治,一直未见好转。2009年3月14 日,岳某再次发病,马某索性将岳某送回其娘家。岳某的父母可否代理岳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解析
首先,本案中,岳某患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岳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她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效果,因此,由岳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岳某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
其次,法律对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无明文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应当立案受理,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应该在审理阶段查明,而不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因此,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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