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时,女方索要约定的“分手费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11年8月,许某(男)与韩某(女)经亲属介绍相识,同年12月6日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许某去南方沿海打工。在工作当中,许某与未婚女青年小魏相识,彼此都有好感,很快,在明知许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小魏与许某租房同居。2012年3月,小魏怀孕。得知小魏怀孕,许某动员小魏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她拒绝了。小魏表示要把孩子生下来,许某很着急。小魏表示,如果给一笔“分手费”,可以考虑打掉孩子,与许某分手。许某经过一番软硬兼施,讨价还价,最后与小魏达成协议:“许某一次性给付小魏 '分手费,8万元,今后彼此无涉。'分手费,给付时间是打胎之后,立即付清。”小魏很快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可是许某的8万元“分手费”却没有兑现。小魏多次索要,许某编造各种理由搪塞、拖延。2014年3月,小魏一气之下,将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分手费”,小魏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许某与小魏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许某与小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小魏的诉讼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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