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将孩子带走,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能否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
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仅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亲属并非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的享有者,故而其无权主张探望权。该规定确存在不合人情之处,寄望立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