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时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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