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结婚登记前曾给女方彩礼钱,但双方一直未在一起生活;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2014年9月,丁某(男)与凌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 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丁某在结婚登记前曾给凌某彩礼1万元。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一直都没有共同生活。后来因为家庭矛盾,丁某与凌某产生感情问题,丁某于2015年2月起诉到法院,请求与凌某离婚,并要求凌某返还彩礼1万元。请问,丁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丁某要求离婚,凌某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丁某与凌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法院应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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