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不足清偿债务,还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吗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19日,老温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老温共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老伴三年前就已经去世,两个女儿远嫁到广州,身边只有一个患有脑瘫后遗症的儿子小温。老温为小温的病四处奔走,欠下外债8万元。老温去世后留下五头牛、12只绵羊,价值7 .5万元。虽然老温留下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但是仍然要为小温保留必要的份额吗?
法律解析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要为缺乏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若干问题的意见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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