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十年如一日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请问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2000年9月,魏某(男)与周某(女)结婚并办理登记。2002年4月,周某生下一女孩。2004年7月,魏某不幸在一次生产事故中身亡,魏母经受不住丧子之痛的巨大打击,从此一病不起,瘫痪在床。周某没有再婚,一直尽心赡养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直到2014年8月魏母去世。魏母去世后,留下两套住房以及28万元的存款,请回周某是否有继承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周某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不在继承人范围内,不享有继承权。周某不幸丧偶后,尽心赡养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达十年之久,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魏母的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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