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情】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系四兄弟,父母去世后,留下一栋四间房的老房子,四兄弟每人分得一间房间, 1984年,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房间所占地免费给刘某丁建房使用,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房间所用的木料、砖瓦等归三兄弟各自所有。事隔三十三年后,刘某丁的过继子刘小某欲将老房子拆除重建,刘某丁未生育子女并已于三年前去世,刘小某在刘某丁生前按照农村风俗过继给刘某丁为子,刘某丁去世后,在其碑文上刻有刘小某为其子的文字,刘某丙称刘小某是过继子,不是刘家人,故而不同意刘小某拆除老房子建房。
【分歧】
本案中,关于过继子刘小某是否享有继承权,能否继承刘某丁依据协议所取得在老房子所占地建房的权利,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小某只是过继子,不是刘某丁的亲生儿子,不能继承刘某丁的遗产,刘某丁的遗产应该由刘某丁的兄弟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继承,刘某不能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小某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刘某丁的遗产,有权在老房子所占地上建房。
【管析】
笔者认为,过继子是指被继承人无子的情况下在生前或死后立的嗣子。对于过继子是否可以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若过继子是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且与过继父母生前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相互间已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应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过继子视为养子,享有继承权。
二是若过继子在过继父母生前过继,但仅有过继的名分,没有同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与过继父母尚未形成收养关系的,过继子不能享有继承权。
三是对于过继父母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过继父母生前没有共同生活,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给死者披麻戴孝而过继的,这种过继子没有继承权。可见,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关键是审查过继子是否扶养过继父母,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因此,本案刘小某能否继承刘某丁的遗产,还需查明刘小某在刘某丁生前是否持续一定的时间与刘某丁共同生活,是否扶养照顾刘某丁至寿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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