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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可以因此导致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吗

日期:2017-11-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丈夫可以因此导致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吗

典型案例

相关法条

211年1月,江某(男)在网上认识了钟某(女),不久两人见面,交往日密。2 12年2月,江某与钟某登记结婚。江某年近4岁,着急要孩子,钟某怀孕后,江某非常高兴。但是,江某又了解到,钟某属于离异而非未婚,还有一个4岁的男孩在娘家抚养。江某认为钟某欺骗了他,十分恼火。钟某辩解说孩子是归其亲生父亲抚养的,只是姥姥想孩子才接来住几天,很快就要送走。江某考虑到钟某正在妊娠期间,也没有过多计较。一个月之后,孩子不但还在钟某娘家抚养,钟某竟然私自做了人流。江某几乎崩溃了,想尽快与钟某离婚。请问,江某可以因钟某私自流产导致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钟某不但在婚前对江某隐瞒了离异有前夫孩子的实情,而且还擅自打掉江先生的孩子,对江某而言,确实是不小的打击。年近4岁的人是渴求子嗣的,而钟某无情地使其希望破灭,她的做法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以此为由提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江某可以以这个理由提出离婚,但是要注意,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江某的情形也不属于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因此江某要等到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或者与女方协议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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