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吗
典型案例
2004年6月,滕某(男)与鲁某(女)在某婚恋网相识,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很好,2006年2月,鲁某生育一女孩。后来滕某受公司派遣去新疆工作,长期两地生活,二人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4年7月,鲁某与单位一同事产生恋情。2015年3月,鲁某与滕某协商离婚事宜,滕某同意。双方共同财产不足5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滕某一次性给付鲁某离婚“分手费” 6 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滕某以“分手费过高”为山,拒绝给付分手费。滕某拒付“分手费”,鲁某的主张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际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滕某承诺给付鲁某的钱款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履行。因此,鲁某有权利要求滕某继续支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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