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
答: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存在如下共同点:(1)均存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中;(2)均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成立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此时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先履行抗辩权要求的是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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