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案情】
2017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于2017年7月前向李某交付一批货物,并约定若逾期交付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签订合同后李某当即交付了货款。同年6月该货物市场价大涨,王某届期未依约交付货物,而是加价卖给他人,王某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依合同交付货物。双方对支付违约金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应继续履行产生异议。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支付违约金,合同损失已得到补偿,合同无需继续履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是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之债还需履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所谓补偿性违约金依据的是《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其目的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而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但本案系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以看出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同于一般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的,其并非对损失赔偿额的预定,也不用于补偿实际损失,而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故王某仅是支付了双方合同中对迟延履行行为约定的纯粹惩罚性赔偿金,而与合同履行中实际产生的损失赔偿无关,故合同之债并未因支付违约金而得到清偿,王某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给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合同还应继续履行。
作者:方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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