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答:《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仅以通知债务人为限,而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实践中,对于“通知的认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自认或书面函件为准,若债权人仅主张口头或电话通知,但债务人对此不予认可,则一般不能认定债权人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若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在与受让人因债权产生纠纷时,其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外,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亦可认定为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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