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写下借条 分手后被诉还债,是否归还
案 例
冯圆圆与董郎分手后,冯圆圆的母亲陈圆圆(“准岳母”)作为原告,将董郎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冯圆圆与董郎交往期间,董郎写下的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董郎向陈圆圆借款十万元。董郎的父亲董永,母亲刘三姐在借条上的连带保证人处签字。 董郎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其未从陈霞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冯圆圆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后无法还款,陈圆圆给了女儿十万元用于还款,并要求董郎写下借条。董永及刘三姐张其并不清楚借条内容,有一天冯圆圆单独到他们家,称董郎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连带保证人字样也是后加上的。
解 析
董郎虽否认实际从陈圆圆处获取借款,董永及刘三姐虽主张并不清楚借条内容且连带保证人字样为后加,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法院认定董郎应偿还欠款,董永及刘三姐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处法律君也特别提醒:借条的效力轻易难以推翻,在此类情侣分手后“翻旧账”的债务纠纷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为共同生活所用,受胁迫签署借条,并未存在事实债务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效力。因此,即便处于热恋之中,也不应随意书写借条。另外,父母对于“准儿媳”或“准女婿”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