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婚妻买的生日礼物是否属于彩礼
【案情】
郑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20日订婚,当日王某家给付了对方“吊钩钱”、“见面礼”等共计12万元。2016年12月13日郑某过生日,王某为取悦对方,购买了一枚钻戒作为生日礼物赠予郑某。但后来两人关系因故恶化,互不理睬,再未提结婚之事。2017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返还现金12万元及钻戒一枚。双方就钻戒是否属于彩礼发生争议。
【分歧】
关于钻戒否是属于彩礼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钻戒系订婚后给付的财产,属于彩礼。
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系一般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彩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各地均有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其名目繁多且法律未具体明确范围,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给付彩礼系基于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标的特殊赠予行为,其目的性和针对性很强,可以看成是某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若婚姻未能缔结,赠予方是可以视情况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因此给付彩礼不同于一般赠予行为,必须符合其定义才能认定为彩礼,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而一般赠予是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予而承担义务。结合本案,王某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吊钩钱”、“见面礼”等12万元,均系为与郑某缔结婚姻而赠予给对方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彩礼,本案双方未缔结婚姻可以考虑返还。但王某于郑某赠生日赠送钻戒一枚是无偿赠予行为,其目的是为表达感情、取悦对方,且未付任何条件,因此该钻戒不应视为彩礼。
综上,给未婚妻购买的生日礼物不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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