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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纠纷之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及再婚女婿遗产继承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195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案情简介
张氏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晶,婚后都在一起生活。几年前张晶因病去世,女婿岳杰带着孩子仍与岳父母一起生活,直至为老人送终。但在继承老人两间房屋的问题上,有人说女婿是外人,无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两间房屋应上交国家。请问,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岳父母遗产?
法律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
2.再婚女婿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
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品德,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3.先按遗嘱还是先按法定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
付某死后遗留4000元钱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经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
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4000元。其他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问,继承开始后,因立有遗嘱,是先按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充分反映了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权遗产得到处分。
上例中,付某生前自愿立下遗嘱,把自己的4000元的存款留给小女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遗嘱先继承,付的小女儿应得到4000元的遗产。对付遗留的其他家庭用品,由2个儿子和2个女儿按份平等继承。付的小女儿按照遗嘱继承4000元遗产后,仍然有权按法定继承其他遗产。所以,有遗嘱的,首先应按遗嘱继承办理,不是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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