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修车时轮胎爆炸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案情】
2016年7月3日,陈某驾驶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邻村途中,隐约感觉后轮胎出现故障,遂将车辆临时停靠在路边,并联系维修人员前来修理。此时,与陈某一起跑运输的邓某开车经过,于是停车过来询问是否需要帮忙。维修人员提醒邓某修理车胎时存在危险,请其离开,但邓某并未离开。修理过程中车胎突然发生爆炸,将邓某炸成重伤。陈某的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分歧】
关于邓某的损害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邓某的损失。因为车辆停在路边修理时发生的损害,并非交通事故导致,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且邓某系货车司机,应当知道货车轮胎维修过程中可能发生危险却不离开,存在过失,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赵某的损失。因为路边修车意外造成他人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且邓某自身的过失并不能使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陈某的重型货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停车维修期间因意外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第三人邓某伤害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A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邓某作为货车司机,明知重型货车轮胎在维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且维修人员告知其离开仍未离开,其放任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对自身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陈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将故障车辆送维修厂处理,而是在路边修理,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邓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邓某的过失而免责,而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责任比例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邓某的损害,A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其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陈某的责任比例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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