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
被告:吴某。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开始谈恋爱,于1997年结婚。但原告结婚前因与别人发生两性关系而怀孕,婚后生下一女,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争吵。有一次,被告不小心弄翻了茶壶,壶里的茶水烫伤了原告的手,为此,原告回了娘家,一直不回来。1998年,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仍然不合,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青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贾某诉称:我与被告吴某于1995年自由恋爱,1997年自愿结婚。就在将要结婚的时候,我与另一小伙子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怀孕,为这件事,吴某对我打骂。有一次,吴某将烧开的一壶茶踢向我,烫伤我的手,我忍受不了他这样的行为,于是我回到娘家。我们之间的感情已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因此,我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答辩称:我与原告贾某自由恋爱结婚是事实。就在我与她结婚时,她已经跟别的小伙子怀孕,但我原谅了她的不正当行为。我没有无缘无故打骂过她。有一次,贾某对我兄弟说,我和你哥哥没有什么感情。我知道后,生气了,但以后我们又相互原谅了。有一次,在喝茶时我不小心把茶壶碰了一下,贾某手中的茶倒在了她的手上,她便以此为借口,回了娘家。在1998年,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贾某要离婚,因此我也决定离婚,我们之间没有什么感情。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
法院审判
青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理应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不相让,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现均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因所生之女系原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所生,故该女应由原告抚养。对于原告索要的彩礼,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故应酌情返还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贾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一岁女儿由原告贾某抚养。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贾某向吴某索要的彩礼共计5匹公马、4匹母马、两峰骆驼、4头犍牛、一匹一岁马、一头奶牛、一头一岁牛、9只绵羊、两只山羊、一辆摩托车(3600元)、现金10800元。原告分三次还清,在1999年6月底以前返还给被告现金3600元,两匹公马、一匹母马、一峰骆驼、一头犍牛、一匹一岁马、3只绵羊和一只山羊;在1999年10月底以前返还给被告现金3600元、两匹公马、两匹母马、一峰骆驼、二头犍牛、一头母牛、3只绵羊、一只山羊和一辆摩托车;在2000年6月底以前返还给被告一匹公马、一匹母马、一头犍牛、一头一岁牛、3只绵羊及3600元现金。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表示服从,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评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
哈萨克族当事人离婚彩礼退还问题,是哈萨克族地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在哈萨克族聚居的区域内,哈萨克族当事人离婚案件占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60%以上,案件争议的焦点又集中到彩礼退还上。综观本案,主要把握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审理法院慎重认定了彩礼的性质。所谓彩礼,哈萨克族称马达子,是哈萨克族男女青年成婚前,男青年家送给女青年家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牲畜)等。
男方要送给女方的全家人及主要亲戚现金、手表、高档衣服、毛呢衣料等物,以及一定数量的牛、马、羊。一般的家庭送彩礼对象有十几人,多的达三十余人,全部彩礼算下来要3至5万元,有的达8万元之多。本案中,被告男方家送给原告女方家除现金、摩托车外,还有二十几头大小牲畜,共合6万余元。哈萨克族男青年家在成婚前送给女青年家一定数量的彩礼,作为本民族的传统习惯代代相传,直到今天,送彩礼的习俗依旧持续,绝大多数男青年家按习俗送彩礼,女青年家亦收受彩礼。审理法院没有把此收受彩礼行为作为婚姻法中禁止的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行为定性,也没有简单地定为男女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约定财产或单纯的赠与财产等,反映了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其次,将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关系的特点与全面把握司法解释的内涵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一款中“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结婚多长时间为“时间不长”,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本案法院根据原、被告结婚一年左右既开始诉讼离婚的实际,在结婚两年左右判决离婚时判决彩礼全部退还,其时间界限也合情理,符合《意见》的原意。审理法院并未将《意见》第19条第一款“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规定作为哈萨克族当事人离婚案件判决退还彩礼的惟一依据,而只是作为参考系数。在哈萨克族地区,处理哈萨克族当事人离婚案件时,对并非是索要的彩礼,无论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难,原则上作全部退还处理。彩礼的收取与退还,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破裂而产生,因婚姻关系破裂退还彩礼体现了公平精神,而不仅仅是造成男方家生活困难一种因素。法官要综合分析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各种情况,即实际困难状况、外债大小、偿还能力等。还要注意了解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重等。
第三,坚持公平原则与灵活处理相结合,维护哈萨克农牧区的社会稳定。新疆哈萨克族聚居的广大农牧区,因历史、地理、文化等多种原因,经济相对发展较慢,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仍是首要任务。农牧民家庭筹措几万元的彩礼非常困难,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家庭矛盾更为突出。尤是是当男青年求偶心切、年龄偏大,或身体有残疾,往往出更多的彩礼,变卖家中的羊群、牛群,用尽其父母一生的心血积累的家产尚不够,还欠下了大量的外债。不少男方家庭为送彩礼往往到处借款,由此背上大量债务,长期难于偿还,生活水平下降,形成恶性循环,是制约摆脱贫困的重要因素,甚至存在刚脱贫的农牧民又重新变为贫困户。由男方给付大量彩礼组成的家庭一旦破裂,男方往往因无法收回彩礼,即失掉媳妇,又丧失全家所有财产,极易使男青年铤而走险,引发男女两家及亲戚甚至两个部落之间的纠纷,从民事纠纷酿成刑事案件的也不在少数。特别是容易被极端宗教分子和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挑起事端,破坏农牧区的社会稳定。因送彩礼借款导致的债务纠纷增多、涉及彩礼的离婚案件增多,是农牧区多发案件之一,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男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彩礼不服是离婚案件上诉、申诉、上访的最直接、最主要原因,也给法院审理案件提出了要求,即公平、合理的处理彩礼,做到既严格执法又讲求办案社会效果。审理法院让原告承担了自身的过错,既对与他人怀孕所生女儿由其抚养,并判退还所收的全部彩礼,体现公平精神,保护了男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根据原告女方的实际情况,判令分三次退还彩礼,灵活地处理了女方一次退还的困难,照顾了女方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这在涉及彩礼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是很少见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责任编辑按:
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和习俗特点,也带来了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制度、婚姻关系的特点。正因为如此,我国先后实施的三个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当地民族当事人的离婚案件时,对于其中带有该民族特色的一些婚姻问题,应当以其变通规定作为处理依据,而不应当以法律的普遍规定为处理依据。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应该说是哈萨克族婚姻家庭中的一个普遍性传统,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其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既应当符合哈萨克族的传统,又应当由该民族自治地方作出变通规定。本案对彩礼问题的处理,欠缺当地的变通规定作为依据,是为不足。(编写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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