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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条件之如何确认夫妻感情破裂

日期:2012-03-0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某为话剧演员,被告游某某为美籍华人,双方均系再婚。1999年8月,被告来海口观光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于原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相处了3天,被告即返回美国,2000年7月,被告再次由美国来海口,与原告相处一个星期后,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少,彼此了解不够,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致使双方相互埋怨。2000年,原告便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仅相处3天,此后,被告再次回国,也仅相处一个星期,即登记结婚,因而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情形,婚后,原告拒绝与被告同居,表明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本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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