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险不保家人"无效
章东(化名)驾车行驶至苍南县钱库镇某路段临时停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往左前方冲出,直接撞到刚下车走到车前的妻儿,导致儿子小涛(化名)当场死亡,妻子林美(化名)受伤。之后交警部门认定,章东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事故发生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但当林美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1万元时,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观点: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其中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情况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司机方观点:
林美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而且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原告的笔迹。就算是原告所签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免责条款没有生效,拒赔是不成立的。
那么究竟法官会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且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应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该案中,小涛既不是肇事车辆上的人员,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将小涛作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第三者”,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法院认为,这显然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保险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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