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债务如何承担?
问:你好,我是城子镇白马湖村的村民,我老公前年在外面找了一个女人,两人一直在深圳打工,今年,我同村的村民回来找我,说我老公在深圳打工时借了他的钱,并有借条,现在问我要钱,我老公自从出去后,从来没有给我一分钱,请问这个债务我要偿还吗?
答:这位村民,你好,该笔债务应当由你老公一个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该法条规定,不能认为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只有当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司法解释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理解,不能离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法条所规定前提。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老公出具的借条,是在他外出打工,和你感情不和期间,你们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该笔债务应当认定是他个人的债务。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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