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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姻常识

离婚后彩礼钱要不要还

日期:2016-08-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彩礼钱要不要还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1993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0月30日,双方在澧县官垸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8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并多次闹离婚,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03年4月,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直到现在。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澧县小渡口镇的1栋三间砖瓦平房,原告将应分得的部分自愿赠与婚生子曹某,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好家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11年之久,其情形依法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曹某的抚养问题,由于曹某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孩更好的成长,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澧县小渡口镇的1栋三间砖瓦平房由于没有产权登记,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判决由原、被告分别使用为宜。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离婚时的房产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务必要妥善处理好。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

另外,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同时,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最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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