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要求三被告轮流对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负责;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章某某与宋某某生育了三个子女: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原告出生于1947年2月27日,现已年老,患有老年痴呆症,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已不能自理。2015年原告章某某丈夫宋某某因病去世。三被告现都已成年并且成家立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章某某由被告宋某乙负担照看生活起居,被告宋某甲每年支付给宋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告宋某丙每年支付给宋某乙人民币9000元。
【分歧】
由于本案中原告患有老年痴呆症,为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能否以调解方式结案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理由是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把其所在的组织如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只要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能够照顾到原告的利益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理由是根据调解协议的形式要求,必须得到具有意思表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原、被告的一致确认调解协议方为有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本案中虽然调解协议中原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可以把其所在的组织如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只要在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能够照顾到原告的利益即可,该调解协议即为真实有效。
第二,赡养纠纷案件具有其独特性。许多赡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往往不是老人与子女打官司,反倒成了兄弟姐妹间打官司,因此审判环节注重调解,增加自动履行能力,在保障诉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家庭的团结,家庭成员之员的和睦以及家庭的和谐。我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就充分体现敬老爱老上,基于此,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多做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同时对于老人的特殊赡养需求以及精神赡养需求,法院生硬的判决是无法执行的,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更好地使双方达到满足。
总之,赡养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是法律的应然要求,也是道德的必然选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罗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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