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法院离婚原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30日前支付被告200000元现金后,双方再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原告在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10000元,直到被告六十岁为止,以此帮助被告解决生活困难。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无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原告在没有支付被告200000元之前,被告有权掌管原告的工资卡并住在原告的住处,如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支付被告现金,原告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必须按照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执行。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提出离婚后原告须按双方在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本院认为即使该《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双方签订该协议是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目的和前提的,因此该协议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然而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也并未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反而要先后两次通过诉讼方式起诉要求离婚,可见该《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要求原告离婚后按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其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