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继母诉至法院讨说法
继子女以继母与父亲结婚时,自己已经有经济来源没有靠继母养育为由,拒绝赡养继母。继母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获得支持。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
张某与李某结婚时,两人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与前夫刘某生育三子一女,李某与前妻生育两子李小甲和李小乙。两人结婚时,李小甲和李小乙均未成年。
李某去世后,张某独自一人租房生活,期间只有女儿经常到身边照顾。由于年迈,没有收入来源,仅靠女儿照顾无法正常生活,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余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一审过程中,张某与前夫刘某所生育的一个儿子辩称,其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听从法庭的判决。另外两个儿子辩称,在其小的时候张某就嫁入李家去照顾李姓兄弟,但李家兄弟给多少,其也同意给多少。
李小甲辩称,张某嫁到其家时,其已经16岁,已经开始工作了,而且目前其自身也患疾病,收入有限,同时其家中有房,张某可以跟随其一同生活,没有必要另外租房居住。李小乙同样辩称张某可与其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姓三兄弟系张某婚生子,李姓两兄弟系与张某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现张某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成本增加,各被告理应对其赡养。因此,判决五被告人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含租房费)二百元,并分别负担张某医药费、取暖费的六分之一。
一审判决后,李小甲不服判决,认为张某与其父亲结婚时,其已工作,经济上独立,没有与张某形成抚养关系,且张某有自己的亲生子女,并非老无所依,故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免除其对张某的赡养义务。
李小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张某与其父亲结婚时,其已经8岁,一直靠哥哥李小甲抚养,父亲偶尔背着张某接济,其从来没有靠张某抚养,其在经济上与张某及其父亲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免除其对张某的赡养义务。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某与李某结婚时,李小甲、李小乙均未成年,与张某形成抚养关系,现张某年事已高,除国家发放的少量养老金外,无其他收入,张某的子女,包括继子李小甲、李小乙从法律规定和中华民族对老人尽孝的伦理道德观念,均有对张某给予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现张某仅凭国家发放的养老金,不能保证其安享晚年的生活需要,故张某主张其子女给予相应的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李小甲、李小乙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苏振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