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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就如同拿着武器上街杀人,随时都可能造成事故。广大司机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不管你酒量大小,只要饮酒了,甭管多少都不要去开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日期:2016-03-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9次 [字体: ] 背景色:        

醉驾肇事自己受伤 出了病房又进班房

醉酒后驾车肇事,导致自己受伤住进医院,出院后虽积极赔偿了对方损失,但仍不能逃脱刑事处罚。3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张某系安阳县西部农民,2015年3月20日晚上七点多钟,张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块儿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白酒。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一村庄十字路口时,与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及路人刘某受伤,摩托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血醇检验: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属醉酒驾驶。因其需要住院治疗,同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就如同拿着武器上街杀人,随时都可能造成事故。广大司机一定要养成良好的文明驾驶习惯,不管你酒量大小,只要饮酒了,甭管多少都不要去开车,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作者:安阳县人民法院 黄宪伟 王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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