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份遗产继承遭继母阻挠 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宗前后历时4年、纷繁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近期终获较为圆满的解决。两名因种种原因没能在已去世父亲那里获得“名份”的女孩子,最终各分得9万元的遗产。
父亲去世引发遗产继承纠纷
1992年,男青年阿天和女青年阿仙在潮阳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因当时女方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和1996年,阿仙分别生育女儿小洁和小白。后来阿天和阿仙两人闹翻分手。由于种种原因,两个女儿寄户到父亲的亲哥也就是伯父阿水那里。在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登记资料中,小洁、小白的父亲是阿水。
之后,阿天与阿萍办理结婚证,阿萍和小男孩也就以妻儿的名义登记到阿天的户口资料里,而小洁和小白在这个家庭里依然“无名份”。
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阿天突然猝死,留下了价值40万元的股票和16万元的房产。由于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阿萍声称小洁、小白登记的父亲是阿水,不是阿天的女儿,无权继承阿天的遗产。其后,阿萍和小男孩将所有遗产分割处理完毕。因不服这一结果,小洁、小白以法定继承权被侵犯为由,向金平区法院起诉阿萍及其小男孩。
无名分遗产继承遭继母阻挠
由于阿天已被火化,无法证明阿天是小洁、小白的亲生父亲,于是,两个女孩向法院申请鉴定户籍登记父亲为阿天的小男孩跟小洁、小白来源于同一生物学父亲。但阿萍拒绝让小男孩配合鉴定,经汕大司法鉴定中心多次催促仍不予配合。随着股市行情的不断看涨,阿萍的态度也发生转变,同意调解处理遗产问题。
今年5月底,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两名女孩各得到9万元,其余遗产归阿萍和小男孩所有。6月初,18万元分别划入了两名女孩的账户。对已订婚的小洁来说,9万元刚好可以作为其嫁妆和婚后生活之用。而在外打拼创业的小白,也获得了适时的资金支持。
女人依法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女儿有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父亲的遗产。
遗产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条链接:《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法条链接:《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你不得不了解的遗产继承顺序
古代的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继承的是地位、爵位,在现代社会呢,就主要继承财产,几乎没有爵位世袭的应用空间。那在现代社会,遗产的继承顺序是怎样呢?
遗产继承顺序
法讯通专家视点《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意: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之别,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举个例子来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现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妻子,一子一女,父母健在,这份遗产应当均分为五份,继承人每人继承该遗产的1/5。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换句话讲,只有当配偶、子女、父母全部不存在或者全部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主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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