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
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多。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分类、法律性质、现行法律的规制及解决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思路等方面作出分析,指出法律应充分保障非婚同居各方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女方的权益。
非婚同居充分体现了个体的意志
虽然对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创设特定的生活秩序,但二者的重点却明显不同。婚姻行为的价值功能重在维持社会正常的新陈代谢秩序以及社会结构的完整,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加以强制性规范,个人意志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体现了强烈的国家意志。而非婚同居却恰好相反,同居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者选择非婚同居的目的在于逃避或解脱婚姻关系的束缚,可以自由地对同居关系、同居内容等进行完全自主的约定,从而获得比婚姻关系更大的自由,这充分体现了个体的意志而非国家意志。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原则
财产关系作为非婚同居的重要内容,法律调整也就应该以尊重个人财产价值为主——既不剥夺非婚同居者的财产,也不赋予其取得额外财产的权利,将财产分配方式交由同居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时候,由于同居者之间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自动适用婚姻上的共有财产制,而只能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制来处理,即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何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宣告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前者适用于非婚同居的事实婚姻,后者适用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同居财产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婚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我国民法理论中并无“一般共有”的概念,因此,此处的一般共有应该为按份共有。
因此,上述若干意见第十条“共同所得”的立法本意是指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其次,“购置的财产”同样是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同居共同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超出同居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在无证据证实属同居共同财产的时候,不宜直接推定为同居共同财产,否则未出资一方会获得较大利益,这既与立法本意相冲突,也有违当事人选择非婚同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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