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有无相互扶养的责任?
1、兄弟姐妹对于患有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吗?
关于兄弟姐妹是否对患有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但是,监护责任在法律上不等同于扶养义务,只有当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合二为一时,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才能够混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分立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例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父母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成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实际的抚养人。因此,法定的监护人是否必须承担扶养的义务,该批复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兄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孤老无靠或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成年弟、妹,从道德上、法律上均应认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能向社会推卸责任。
然而,由于这种“义务”在法律尚缺乏明文规定,因此,该批复中也强调处理案件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2、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后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3、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要符合什么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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