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未达法定年龄,是否必然导致婚姻无效?
案件基本事实
1990年冬,时年17岁的原告饶某与26岁的被告余某相识相爱。1991年5月3日,饶某谎称自己是1968年6月13日出生,余某也谎称自己是1967年9月20日出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了两个儿子。日前,原告饶某向法庭诉称,其与被告结婚时还是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且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其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存在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但原告起诉时已是近40岁的成年人,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以欺骗的手段骗领结婚证,将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一方如果以结婚时违背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支持。但是本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满足婚姻法对年龄的要求,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事人在年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时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原、被告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如果此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需要提起离婚之诉,而不是提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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