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1)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个人财产孽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
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此外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
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外国亦可依共同财产制撤销之诉等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离婚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参见“离婚”一章中有关部分。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①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千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②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次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故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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